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 

 

教育部頒布   95.09.08
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30239C 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 

法規內容

第一條

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

本辦法所稱大學(以下簡稱各校),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學,不含空中大學。

第三條

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,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、電腦網路、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,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。

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,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。

第四條

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,並得視課程需要,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。

第五條

各校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電腦網路教學,應建置具備教學系統、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,並於該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。

第六條

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,應擬具教學計畫,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,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備查。

前項教學計畫,應載明教學目標、適合修讀對象、課程大綱、上課方式、師生互動討論、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,且應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;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,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。

第七條

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,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規定者,由學校採認其學分,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。

第八條

學生學位之取得,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。

第九條

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,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,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。

前項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,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,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。

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學位之取得,不受前條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規定限制,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。

第十條

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,以本部建立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學校為限。

第十一條

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,並做成評鑑報告,至少保存三年。

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;評鑑不合格者,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。

第十二條

專科學校實施遠距教學,得準用本辦法規定。

第十三條
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 

 廢止「專科以上遠距教學作業規範」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。

說明:依大學法第30條規定,有關遠距教學事宜,應訂定辦法位階之規定,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部業於95年9月8日以台參字第0950130239c號令訂定發布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」,

           爰「專科以上學校遠距學作業規範」予以廢止。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」請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://law.moj.gov.tw/查詢。